後生提攜計畫每日實習心得_第十五天7/28

節目部 兒少組 林辰潔

今天比較特別,是鴻儒哥跟導師讓我去NCC(國家通訊委員會)辦的培訓課程,第一次來到這個場合(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底下是球場的線),我到的時候因為還空空的,我就問導師要做哪裡選了一個中間最後面的小組桌子坐,後來導師來了跟我說一起去找坐在中間貴賓席後面第一排的行銷部前輩的桌子,心理OS好是在可以看到PPT跟講者的臉,壞是在睡著就GG可能會被很多人看到,所以一知道外面有飲料茶點,立馬去盛黑咖啡備著,以防魂魄去找周公下棋,臉都丟到外太空惹QQ。
通常培訓聽導師企鵝說都是一個人去的,我們這桌就做了五個客臺的行銷部前輩、新聞部的蘇韋宣姐姐、節目部導師企鵝跟五五跟我,還有其他桌的媒體界先進們,是很特別的經驗,也算是去開開眼界。
一開始是NCC的長官致詞,除了提到照顧多元權益,共同興興相融,也說明科技(新媒體、自媒體技術)造成廣告收益的下降趨勢,廣告收入高峰在102年的436億,去年下滑到只剩290幾億,不過客台因為是公共利益為主,沒有廣告收益的問題。
他說廣電媒體與新媒體“抗衡”,要把口碑做好,可信度做好,不被猜疑,接地氣,創新的期待,希望觀眾一天不看電視會受不了,不過我覺得或許能彼此相長或許也是不錯的,而不只是當作是競爭的關係,也可以合作。
第一場是臺灣障礙者促進會理事長張宗傑帶來關於身障者的權益的講座。日本有句話說障礙者是:身體不自由,但心靈自由。數位影像出現後,漸漸取代電影院,但在電影院裡,肢障(無障礙環境)、聽障(手語)、視障(口述影像)常常沒有友善自由的環境,即使看似法律有實質平等地給予半票優惠,但還是不再第一排,看不到電影螢幕。有一個觀點我很喜歡,是普同主義:人有1/3時間(老年幼年約共20-30年)處於行動不便,所以障礙不是缺陷,只是時點的差異,而且每個人都會有障礙(像是近視等),障礙是主觀的(社會上的刻板印象),只有障礙的環境,沒有障礙的人(人的心是自由的)❤️。
還有關於歧視用語,像是殘障講成「聽/視/肢障」,或是「障礙者」會比較好,「喑啞人」喑(聽不到),不代表啞,所以也不要稱聽障為「喑啞人」,有人問說法律中有用「喑啞人」的詞彙,新聞無法避免不使用,他回答法律沒有趕上,不過要盡量注意的是障礙者不喜歡用。
另外關於他對手語的分析,他說臺灣的手語畫面(手語翻譯的臉部表情及手部動作)螢幕比是佔1/6以上。他也感嘆:居然有教育是叫小孩學唇語,不要學手語,因為在旁邊可以不讓人發現,但是手語比唇語清楚且精準,而且有些人習慣講話不會把嘴巴打開,這樣反而對孩子的資訊蒐集與學習能力發展不好,專家鼓勵認為兩者都要學才是更好的選擇。
下課後跟講師及行銷部的前輩討論,得到一個結論,對於障礙工作者在部門裡權力不對等的情況,通常都要從外部第三方人士發聲才更有機會改善。
再來是關於電視媒體上呈現廣告標示有無違法的課程,雖然客台沒有廣告,所以不會遇到廣告違規的問題,不過我覺得對於我們一般消費者來說,這種食品、藥品的廣告知識也蠻重要的,像是買的是否是「食品」、「健康食品」?是否有「醫療效能」都是可以去藥物管理署官網查詢的。電視台要看廣告裡的商品有無符合13項保健功效,才能稱是保健食品,不然難保地檢署不會起刑事訴訟。用詞也要很注意,調節體質不等於降低得病的機率;不能宣稱「有醫療效能」、「經實驗得知」,而是寫「經學理得知」。
主持人也提醒媒體人不用擔心,第一次不會處罰,第二次不下架才會,建議接到通知,就馬上處理,就可以了。健康食品是法定名詞,加字改字就都不再審查範圍內了。若廣告主給的廣告,電視無法辨識產品資訊,只留諮詢專線,要記得存產品盒子的證。只要廣告不要出現療效,或品名,就可以不用審查。藥廠贈藥的活動資訊,若在媒體上,又有提到療效,就要先送審查通過才行。若是遇到call in,不能預測談話內容,不過只要盡預防的義務,就可以考量不算是藥物廣告。
總之,只要同時能聯想出現「醫療效能」與商品資訊的廣告,即使中間有插播其他廣告,或是在最後附上網路關鍵字讓觀眾搜尋,都是需要申請「健康食品」的審查的,若構成要件有被挖空,就可以不用先行審查。

醫療效能:
用在人身上,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是涉及中藥效能(就算藥食同源,但是若是歸為食品就不能提療效)(Ex:隱形眼鏡的長效水潤、可搭配彩妝美瞳都是歸為醫療效能、理科太太的子宮頸癌篩檢也算、威爾剛買關鍵字呈現在廣告畫面最後面,它又是醫療藥品所以絕對是)

關於如何判斷什麼是好的值得信賴的健康食品可以看:
1.是否為藥商出的
2.要被核准,有許可證
3.有無標字號

下午場則是關於兒少保護及隱私權在媒體新聞自由下如何拿捏才妥當的課程。不論是台灣展翅協會的兒少網安處處長陳時英,或是杏晨法律事務所的張安婷律師,要注意的是關於性剝削、家暴、受害者、犯法、違法的報導,我們除了擁有要有查證精神來報導事實,也要保護被害者與加害者、原告及被告的個資,不能超過被報導者對於隱私的期待,更要權衡的更是報導內容有無符合公共利益,還是只是滿足閱聽者的好奇而已,卻危害了關係人的人格發展與社會關係。
憲法保護隱私權跟新聞自由,手心手背都是肉,沒有區分貴賤或優先等級。其實我們常說,我們常會無意識的犯罪,因不知道也不清楚法律,但我們就是壞人嗎?像是,不知道註冊公司的借來的錢不能還,被判五年的新手老闆,這種跟公共利益無關的偶然犯罪應該是壞人,應該被公布警世嗎?
壞人不配享有人權?犯錯的人都有自新的機會,況且人(法官)不是神,冤案不能避免,在怎麼先進的鑑識科技,都沒辦法做到百分百的還原真相了,壞人也是人也享有人權或人格權,而且犯過罪的人,他的前科也是值得被保護的個資。
最後,媒體除了要事實查證、平衡報導、小心不要違反法律,也有個不錯的想法,個案(for隱私)可能變成社會現象(for公共利益),量變可能產生實變,法官也可能因為社會的變動有不同且創意的詮釋來維護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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