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課程主要是有關著作權及新聞自律的課程,王麗惠組長先是提及今年轟動Youtuber界的Lo-Fi house抄襲案件,Lo-Fi House團隊多次用手繪方式,參考Pinterest上的作品,依樣畫葫蘆成為自己的畫作,並拿抄襲作品從事商業行為。在此案例中,團隊以為「沒有直接影印」就不是侵權行為,實際上只要作品的「表達」過於接近,就會構成侵權。不過,就我自己主觀判斷,會覺得團隊沒有惡意,因為網路上一直以來都有非常多的仿作作品,比如手繪宮崎駿動畫角色、手繪Disney角色等等,不過那些作者大多只是上傳到網路上供大家欣賞,並沒有拿畫作營利,不至於吃官司,但實際上仿畫時還是要標示非營利、標注原作者(大部分人都沒有這樣做)。拉回到Lo-Fi House的案例,我想說的是,仿畫創作在年輕族群中是很普遍的,久而久之大家很容易養成錯誤的觀念,所以我會覺得就一個60幾萬訂閱的團隊來說,Lo-Fi house在著作權相關法律的概念薄弱到誇張,但他們應該沒有惡意,辛苦經營的頻道就這樣形象全毀也是滿可憐。另一方面,他們的例子也給了大眾很好的警惕,相信經過這次風波,大家在網路上發布創作時,會更加注意著作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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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Lo-Fi house的案例,谷阿莫《X分中看完電影/連續劇》系列則處於灰色地帶,麗惠組長帶我們討論與整理不同主張的論點,但谷阿莫與片商的官司以和解告終,是否構成侵權到現在都沒有定論。麗惠組長最後讓我們投票,我投了「構成侵權」,因為我覺得,雖然谷阿莫只截取極少部分的電影/連續劇畫面(大概都在5%以下),且他聲稱自己是免費提供影片給觀眾欣賞,但他將影片放置於Youtube,可藉由觀看流量,與Youtube平台分享利潤,應屬於商業使用。且整部短片的畫面都是自己產出,只有旁白是原創。不僅如此,有別於延伸性的影評、角色分析,谷阿莫完整交代影視作品的劇情,有可能影響觀眾購票進入電影院或付費觀賞影劇之意願,進而存在損害片商利潤的疑慮。因此,我傾向認為谷阿莫的行為不符合網路創作的「合理使用」。而目前的法律對於合理使用的界定模糊,會讓創作者無所適從,我認為台灣在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方面,應該更積極推動修法,因為制度面的不足,讓創作者與片商消耗時間、精神與金錢在打官司、互相拉扯,是很不好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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